保障性住房分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房、棚改安置房,具体如下:
1、廉租住房:以低租金租赁给收入水平低于一定标准的家庭或个人,通常需要家庭或个人具备特定的资格条件,如家庭收入、资产等。此类住房通常不具有产权,居住者仅享有居住权。
2、经济适用住房:一种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具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家庭。此类住房通常具备一定的优惠政策和补贴,如减免相关税费、提供住房补贴等。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再上市交易时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土地出让金。
3、政策性租赁住房:由政府或机构筹集,以低于市场租金的价格出租给符合特定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此类住房通常面向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
4、定向安置房:为特定群体提供的住房,通常是为了解决拆迁户、贫困家庭等群体的住房问题。政府或相关机构会根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分配,购房人通常具有一定的优惠或补贴。
5、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租赁住房,面向符合特定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如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此类住房通常不具有产权,但可享受一定的租金补贴等优惠政策。
6、共有产权房:一种具有共有产权性质的住房,通常由政府或公共机构与购房人共同拥有房屋产权。购房人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或补贴,房屋再上市交易时需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土地出让金。
7、棚改安置房: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的过渡性住房。此类住房通常面向被拆迁户等特定群体,以低租金或免费的方式提供,待其安置后再根据改造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供适宜的住房类型。
保障性住房是否允许买卖
部分可以取得完全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允许买卖。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购买保障性商品房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保障性商品房的,由市住宅办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优先进行回购。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