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登记备案能查封,这不是建立在买受人对房屋所有权的基础上。司法查封是当事人借助公权力保全债权的手段,具有法律公示和对抗效力,对房屋过户的履行构成障碍。被执行人将在需要登记的全部财产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拥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财产转移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第三人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只是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物权登记。买受人享有的权利仍然是一种合同债权。是否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不能确定预售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房屋登记备案的法律效力
1、商品房预售的登记备案制度可以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避免和预防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在很大程度上起着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的作用。但该制度本身并不是一种物权登记,它使购房者取得了对尚未实际存在即尚在建的商品房的具有物权性质的期待权,而且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只赋予了商品房预售登记行政上的意义,却未赋予其法律强制上的意义。如果将登记备案的行政义务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民事法律效力捆绑在一起,显然是不符合民法理论及相关法律规定的。
2、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只作为一种行政意义上的义务,并非合同的生效要件,其所登记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传统民法中,登记制度是针对不动产的物权归属和变动而设计的,而预售的商品房是在建设中的期房,在买卖时还未建好,也不可能和现房那样成立完整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更谈不上因物权的变动问题而产生对期房产权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