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前欠的物业费承担方取决于双方是否在购房合同中进行了相关约定。如果购房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那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所以,在房屋交付前,原房主作为业主,应承担物业费用。
然则,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现房主在购房时承担了房屋交付前原房主拖欠的物业费,他们仍有权向原房主追偿。这是因为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现房主没有义务为原房主的物业费用承担责任。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物业费用的承担方。如果原房主有拖欠物业费的情况,现房主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原房主在交房前结清相关费用,或者由现房主在购房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代为缴交。
物业收费的原则是什么
1、合理原则
合理原则是指制订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符合物业管理的客观规律,符合业主及租户的实际需要。物业管理公司不可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巧立名目乱收费。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管理费标准应报政府物价部门审批;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按照政府物价部指定价或双方协商确定。所制订的管理费标准应考虑绝大多数使用人的实际经济能力。
2、公平有偿原则
公平有偿原则的具体体现是谁使用,谁付费;谁受益,谁付费。不管使用人的身份是业主还是租户,是大业主还是小业主,都应该为其所用的物业支付管理费,使用得越多,付费也就越多。不同使用人分摊管理费是按使用物业的建筑面积大小计收。
3、公开透明原则
管理公司和业主之间是两个平等的法律主体,不是谁管理谁的问题,所以,物管公司和业主之间的所有利益往来都必须是公开的,事先说明的,不仅对业主委员会,对每一位业主都应该如此,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纠纷的产生。
4、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相适应原则
管理费标准应与服务质量相适应。就是说,管理费标准高,服务的项目就多,所提供的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也高,管理费标准低,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就少,服务的要求也低。管理公司不可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或高收费低服务质量。
物业费不交被起诉的后果是什么
不交物业费被起诉的,法院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如果业主确实未交物业费的,判决业主缴纳,拒绝履行的,物业公司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若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或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则业主委员会有权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进一步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的,将所以向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败诉所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