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竣工验收的范围
根据国家建设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都应及时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项目工程验收的标准为:工业项目经投料试车(带负荷运转)合格,形成生产能力的,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的。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工程施工虽未全部按设计要求完成,也应进行验收,这些特殊情况是指以下几种。
1)因少数非主要设备或某些特殊材料短期内不能解决,虽然工程内容尚未全部完成,但已可以投产或使用的工程项目。
2)按规定的内容已建成,但因外部条件的制约。如流动资金不足,生产所需原材料不足等,而使已建工程不能投入使用的项目。
3)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单位已经使用,但近期内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缩小规模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2)竣工验收的条件
建设项目必须达到以下基本条件,才能组织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按照工程合同规定和设计图纸要求已全部施工完毕,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能够满足生产和使用要求。
2)交工工程达到窗明地净,水通灯亮及采暖通风设备正常运转。
3)主要工艺设备已安装配套,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构成生产线,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
4)职工公寓和其他必要的生活福利设施,能适应初期的需要。
5)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6)建筑物周围2m以内场地清理完毕。
7)竣工结算已完成。、
8)技术档案资料齐全,符合交工要求。
(3)竣工验收的依据
1)上级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各种文件。
2)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图纸设计及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3)国家颁布的各种标准和规范。包括现行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
4)合同文件。包括施工承包的工作内容和应达到的标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设计修改变更通知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