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那些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经济适用房的价格相对于普通商品房更为适中,更符合这些家庭的负担能力。
2、住房困难家庭:比如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规定标准的家庭。经济适用房旨在解决这部分家庭的住房问题,提升他们的居住条件。
3、具有特定户籍或居住条件的家庭:在某些地区,拥有当地的户口或在当地没有住房的家庭可能具有申请经济适用房的资格。这主要是为了确保本地居民或真正需要住房的家庭能够受益。
3,需要注意的是,已经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待遇(如房改、集资购房等)的家庭,原则上不能再购买经济适用房。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如离婚后确有特殊住房困难且离婚5年以上,经严格审查批准后方可购买。
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的区别是什么
1、房本颜色不同
商品房的房本是红本;经济适用房的房本是绿本。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没有使用期限。
商品房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个人、外国公司)向政府机关单位租用土地使用权期限40年、50年、70年开发的房屋,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2、价格不同
商品房较高;经济适用房价格较低。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又称为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均按市场价出售,是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供销售的房屋,能办产权证和国土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
3、优惠不同
商品房无优惠政策;经济适用房有相应的优惠政策。经济房是经济适用房,它是政府为了解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对开发商减免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由政府定价并限定面积的一种房产。
经济适用房的价格管理有哪些规定
1、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2、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3、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4、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