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全国人均住宅面积来确定房地产税免征额,人均免税面积或不超过60平米。对拥有2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以上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每年征收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三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3套住宅,每年征收百分之四到百分之五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4套及以上住宅,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到30%后的余值,从租计征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到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免征范围有哪些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税免征房产税,如果是用于出租的房产则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其中不包括工厂、商店、招待所等房产。
3、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都属于免税房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6、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7、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