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2、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3、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本市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因原住房未达到本市规定标准面积而重新购买公有住房的,视为第一次购房。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档案室、职工食堂,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楼)、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诊部、化验室、住院部、药房,科研的试验场、试验楼,以及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5、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工程,军用的机场、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和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6、共同占有的土地、房屋权属分析,免征契税。
7、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8、依法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京外交机构、联合国驻京机构以及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免征契税是什么意思
免征契税是一种针对契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免税是为了贯彻一定经济政策的需要,或对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照顾和扶持的纳税人,在税法中或有权决定的机关决定对应征税款全部免于征收的制度。
根据规定,免征契税的情形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生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