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交房了不可以不收,因为购房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收房的时间,若业主迟迟未按照合同上规定的收房时间来收房,就视为违约行为,业主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业主因自身原因无法立即去收房,可以委托家人、朋友等去办理。同样的,如果到了收房时间,开发商仍不办理交房手续的,开发商也同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哪些情况下可以拒绝收房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根据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4、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5、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6、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7、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8、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前提的。
9、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分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