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补充协议应包括需要补充的内容,同时该协议需要明确主合同即房屋买卖合同正文内容,或者采用将主合同作为附件的形式,最后交由双方签字确认,署明日期。
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
1、商品房交付的约定
房屋交付时,履行的手续有:房屋入住通知;钥匙收条。开发商应向购房人提交的资料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该两书内容不得低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实测面积等。
2、违约责任与解除合同的约定
双方约定:如开发商交付房屋时,所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购房人有权拒收房屋。并约定开发商因其违约行为所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同时,也可约定开发商限期更正或修复,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达不到约定的标准,购房人可以单方解除《商品房合同》。并同时约定合同解除后的处理办法,包括开发商应支付给购房人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计算的方法。
3、产权证取得期限的约定
产权证是认定房屋权属的法律依据,实践中,常会出现购房人在完全支付房款后的几年内,都拿不到产权证,至使产权处在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之中,所以,约定产权证取得的最后期限十分必要。并同时约定,如到期购房人仍然得不到产权证,购房人有权退房及退房处理办法的约定。
4、关于不能如期取得贷款的约定
按揭贷款是许多购房人都采用的付款方式。在付款方式的附件中,开发商往往写明,如买受人不能获得银行的按揭贷款,买受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几日内付清余额。购房人往往粗心,没有注意该条款或者因为觉得不能获得的贷款的风险不大,对该条款没有重视。
5、关于物业的约定
实践中,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之间产生的纠纷很多,所以,购房人为保证其入住后权益的维护,也可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物业的有关情况。购房人应当与开发商协议约定,前期物业的服务时间,物业权利的限制,物业期限届满后,由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决定是否继续聘任物业或重新指定其他物业的相关约定。